释义 |
《婚姻法》规定了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两种离婚方式,协议离婚的办理机构是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诉讼离婚的处理机构是人民法院。协议离婚属于行政登记行为,分为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四个步骤。对离婚双方所提交的证件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双方离婚意愿、财产分割、债务分配、子女抚养内容的真实性和自愿性,属于初审。经初审认为基本符合登记离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双方的离婚申请;再次审查双方提交的有效证件、申请离婚登记申明书、离婚协议书等是否真实、完整、有效,符合相关规定;经审查核对双方身份且符合离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并颁发离婚证。离婚诉讼须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通常有立案、审理、判决等程序,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在离婚判决生效后,由法院开具离婚证明。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