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福州职工生育保险转入办理有什么政策 |
释义 | 福州职工生育保险转移办理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包括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或生育医疗费统筹的缴费时间可连续计算,以及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城乡生育保险管理以及相关基金监管职责划入市医保局。转移时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如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法律分析 福州职工生育保险转移办理有哪些规定? 1.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55号),生育保险关系在本省内是可以转移接续的。如果职工因正常工作调动或劳动关系改变而需要转移生育保险关系,用人单位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职工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或生育医疗费统筹的缴费时间,以及原参保地执行生育福利制度的工作时间,统筹区之间应相互认可,关系转移前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时间(工作时间)可连续计算。 2、《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医疗保障管理局主要职责和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榕委编[2016]42号) 职责划转 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城乡生育保险管理以及相关基金监管职责划入市医保局。 二、福州职工生育保险转入办理的材料 本人身份证(如需代办,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拓展延伸 福州生育保险转移办理流程及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生育保险转移是指在劳动者跨地区就业时,将其生育保险关系从一个用人单位转移到另一个用人单位的过程。根据规定,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于办理参保手续时即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并在15日内完成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同时,生育保险待遇应于办理转移接续后次日起计发。在生育保险待遇执行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为其职工申请生育保险待遇。 结语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通知和《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医疗保障管理局主要职责和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福州职工生育保险转移办理有相关规定。如果职工因正常工作调动或劳动关系改变而需要转移生育保险关系,用人单位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同时,职工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或生育医疗费统筹的缴费时间,以及原参保地执行生育福利制度的工作时间,统筹区之间应相互认可,关系转移前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时间(工作时间)可连续计算。此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城乡生育保险管理以及相关基金监管职责已划入市医保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六章 生 育 保 险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章 生 育 保 险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国家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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