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相关要求: (一)请各被征收户按期腾房并自行搬迁,如规定时限内未搬迁的,将扣除腾房奖励; (二)请各被征收户要自行结清水费、电费,并将水电销户清单和住房钥匙递交至县棚改指挥部。县棚改指挥部根据《补偿协议书》,对已补偿过的内容进行全面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享受腾房奖励。 (三)蓝线范围内签订了《货币补偿协议》的征迁户,已经腾房且通过验收的,请到县棚改指挥部领取全额补偿款。 (四)蓝线范围内签订了《实物安置补偿协议》的征迁户,请于2018年9月20日前到县棚改指挥部申请临时过渡安置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