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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判刑吗?
释义
    关于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判刑吗?的法律问题,
    一、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判刑吗?
    1、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不一定需要判刑。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2、判刑需要满足的条件
    (1)主观上有符合《刑法》规定的过错,故意或者过失。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2)客观上有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3)主体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存在法定不追究责任的情况。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二、刑事案件开庭被害人可以不去吗?
    1、刑事案件开庭被害人不一定可以不去。
    如果开庭时被害人到庭的,被害人就有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要求,法院在对被告人判决时,对被害人的主张或要求也会予以考虑。如果被害人不到庭的,不会影响案件的审理,但被害人就失去了当面向法官陈述的机会,法官只会根据公安机关以前对被害人所作的笔录来进行判断。
    2、刑事案件的被告必须到庭。
    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缺席审理和判决的规定,对被告人不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所以在宣判时,被告人必须到庭。如果被告人在宣判之前脱逃的,也可以中止审理,并由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对被告人进行抓捕。
    3、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有,可能会作出有罪判决,也有可能会作出无罪判决。案件当事人若是对法院的判决不服,那么是可以按照规定提出上诉请求的。法院不管是作出有罪,还是作出无罪判决,都不得违反现行法的规定,否则法院的相关职员可能会受到处罚。
    相关内容: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我们都知道,如果犯罪嫌疑人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害人不仅可以要求法院对其判处刑罚,还可以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个时候法官就会根据具体情况制作出一份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下面优律师为大家带来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范本,供大家参考。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本案被害人),男,年月日出生。
    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
    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男,年月日出生。因故意伤害,年月日被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年月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月日被
    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辩护人,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于年月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两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淑娟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______的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辩护人杨波田、任春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______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
    的父亲马____________与同村马____________因宅基地纠纷素有矛盾,20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16时许,马____________酒后与其家人到马____________家吵骂,后被劝解。被告人李______和其二哥马____________闻讯后,从县城返回本村,与马____________及三个儿子发生打架,李______将马______颈部打伤。经鉴定,马______的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为证明上述事实,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______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______请求法庭判令被告人李______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23400余元,并向法庭提供了有关的证据。
    被告人李______辩称,马______的伤不是我打的,检察院起诉书指控我将马______打伤不属实。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赔偿要求,表示因受自身经济条件的限制,愿意赔偿其损失200000元。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______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李______有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______的父亲马____________与同村村民马____________因宅基地纠纷有矛盾,2009年1月22日16时许,马____________酒后与其家人到马____________家吵骂。马____________之子马____________(又名马____________)、李______闻讯后,从县城返回本村,与马____________及三个儿子发生打架,李______将马______颈部打伤。马______受伤后,先后在河南人民医院、河南中医学院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交通费等178380余元。经______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马______的损伤程度属于重伤。本院在审理期间,被害人马______申请伤残及护理程度评定,本院于2009年10月29日委托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马______伤残及护理程度作出司法鉴定,经鉴定,马______的伤残等级为七级,存在大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人数拟为1人,护理期限拟为10年。2009年11月13日,被告人李______对马______的损伤程度、伤残等级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经____________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马______所受损伤属重伤,残疾程度为五级,存在大部分护理依赖。
    证明上述事实,经庭审核实的证据有:
    1、现场示意图及相关照片;
    2、____________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3、____________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4、______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结论书;
    5、______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抓获证明;
    6、______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7、______县公安局苗寨派出所证明;
    8、______县公安局苗寨派出所户籍证明;
    9、______县人民法院(20____________)______行初字第______号行政判决书;
    10、____________医院医疗费票据;
    11、证人马____________、马____________、贺____________、马____________、刘____________、司____________、马____________、马____________、马____________、马____________、马____________的证言;
    12、被害人马______的陈述;
    13、被告人李______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______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马______重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李______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______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______的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院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______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被告人李______关于马______的伤不是我打的,检察院起诉书指控我将马______打伤不属实的辩解及辩护人关于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______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李______有罪的辩护意见,无相关证据佐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______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24日起至2015年7月23日止)。
    二、被告人李______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____________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二十七万八千四百五十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____________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______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范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要提醒大家,受害人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以此让法院支持自己的主张。要是你还有不明白的,可以来电咨询我们优律师网站的专业律师。
    刑事案件到法院一般审理要多久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以及有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案件到达法院一般多久开庭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案件不认罪法院就不会判刑吗
    刑事案件不认罪的,如果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楚,有其他客观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的也依然会判刑。嫌疑人的口供不是法院定罪量刑的唯一证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刑事案件不认罪法院就不会判刑吗
    刑事案件不认罪的,如果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楚,有其他客观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的也依然会判刑。嫌疑人的口供不是法院定罪量刑的唯一证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刑事案件会公开审理吗
    公开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社会公开,允许群众旁听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审理。公开审判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原则上都应当公开进行。无论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还是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全国性重大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都应当公开进行。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在这些案件中,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律的程序确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秘密主要包括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另外,政党的秘密事项符合国家秘密性质的,也属于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案件,主要是指案件涉及个人不愿公开的隐秘,这些隐秘如果公开将会给当事人的生活带来麻烦,给他们的内心造成创伤和压力。如两性关系、生育能力等。除此以外,人民法院对于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于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因为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尚处于成长、发育状态,思想不稳定,很容易受外界的影响,不公开审理有利于对他们的教育和挽救。对上述案件不公开审理,是指对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不公开,不允许群众旁听,也不允许记者报道,但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该内容由 杨智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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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3:5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