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有很多条款涉及到犯罪嫌疑人家属或近亲属, 如第三十三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 第八十三条第2款规定拘留后24小时内应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公安部规定拘留通知书中需写明拘留原因和羁押场所)。 犯罪嫌疑人家属或近亲属对于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是有知情权的, 侦查机关也有义务予以告知。 辩护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家属告知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涉嫌犯罪的基本情况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