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参照标准 |
释义 | 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公布的2006年度有关数据,确定辽宁省200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如下,自2007年5月1日执行: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370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090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7987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067元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624元 丧葬费9812元 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行业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6615元 彩矿业24036元 制造业18589元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26230元 建筑业15313元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22614元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9741元 批发和零售业16806元 住宿和餐饮业13647元 金融业32284元 房地产业16912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5322元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26823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3959元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6270元 教育20473元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20639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1959元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21708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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