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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参照标准
释义
    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公布的2006年度有关数据,确定辽宁省200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如下,自2007年5月1日执行: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370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090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7987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067元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624元
    丧葬费9812元
    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行业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6615元
    彩矿业24036元
    制造业18589元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26230元
    建筑业15313元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22614元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9741元
    批发和零售业16806元
    住宿和餐饮业13647元
    金融业32284元
    房地产业16912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5322元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26823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3959元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6270元
    教育20473元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20639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1959元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21708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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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5: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