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除了以下几种理由之外,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都是属于 无正当理由 :(一)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二)依法 签订的劳动合同 中有明确规定的;(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四)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五)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因此,如果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事由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依法请求佣人单位予以返还并主张索要一定的 经济赔偿金 。 法律客观: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