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建只能在本省用吗 |
释义 | 1.刑事申诉案件应受理不受理或受理后经督促仍拖延办理; 2、办案中遇到较大阻力; 3、存在回避等法定事由,当事人认为管辖地省级院不能依法公正办理; 4、申诉人长期申诉上访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5、其他不宜由管辖地省级院办理的情形; 异地审理主要是为了有效排除、预防审判干扰,可以防止官员利用在其任职地区的权力影响案件的侦查和审判、妨碍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指定管辖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某个法院管辖。高官职务犯罪案件异地审理是一种司法惯例 按现行规定,检察机关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当事人对检察院作出的生效刑事处理决定(如不批捕、不起诉、撤销案件)提出申诉;另一类是对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也可以向检察院申诉。 《规定》显示,异地审查适用两类刑事申诉案件:不服检察院诉讼终结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 异地审查启动的方式分为三种,除了最高检发现省级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有错误可能,且具上述“5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由其他省级院进行审查外;省级院认为所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需要异地审查的,可以提请最高检指令异地审查。此外,申诉人也可以向省级院或者最高检申请异地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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