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1年离婚孩子的抚养费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离婚孩子抚养费的主旨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费数额。根据司法解释,有固定收入的人一般按月总收入的20-30%支付抚育费,无固定收入的可参考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给付、定期给付或以物折抵。在生活费、教育费等方面,双方应协商确定费用承担方式。 法律分析 一、离婚孩子抚养费的给付的标准是什么 1、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子女的抚养费标准具体数额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三、抚养费的支付方式 在抚养费的数目确定后,涉及到一个如何履行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1、一次性给付,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2、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3、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如果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一方承担,显然不太公平。当然,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一方个人承担。现在较为突出的是择校费。如农村孩子送到贵族学校学习。一次性要交五万、十万元,都应由双方协商费用如何承担。 结语 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标准一般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根据法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具体数额可根据收入情况按比例支付,有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支付方式可选择一次性给付、定期给付或以物折抵。在生活费、教育费等方面的费用分摊应通过协商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