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个人需要纳税申报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年度纳税总额达到当地规定的起征点;2.有多份工作收入或者其他经营所得;3.有出租房屋或者股票等投资收益;4.有境外收入等。另外,个人还应当按照规定申报个税预缴、清算等。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取得的综合所得超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征额的,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单位和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超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起征点的,应当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纳税申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其他所得的,应当在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办理纳税申报。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向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税款的清算和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