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殊门诊在哪个部门办理 |
释义 | 特殊门诊办理流程如下: 1、首次申请须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以前,备齐申报病种的相关病历资料,一张近期1寸免冠照片; 2、初审医院收组织本院医疗专家诊查并初步鉴定;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进行集中评审; 4、经市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当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待遇。 特殊门诊是指符合规定大病、慢性病,在门诊治疗也可以按照住院那种报销,因为医保都是只报销住院费用的,但是一些大病和慢病,不一定需要住院的,在门诊也可以做治疗的,所以才有特殊门诊了。 特殊门诊申报程序如下: 1、初审申报。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首次申请须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以前,凭医保手册到初审医院医保科领取表格并完整填写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同时备齐申报病种的相关病历资料,一张近期1寸免冠照片,选定一家定点医院和一家特殊病种门诊服务药店就医,购药,异地安置人员特门申报由单位医保专干或本人到本市本级特门初审鉴定医院医保科办理相关手续; 2、医院初审。初审医院收齐申请人的相应资料后,组织本院医疗专家诊查并初步鉴定; 3、专家评审。市医疗保险处每季季末组织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进行集中评审,专家委员会根据特门确认标准进行逐个审定; 4、发放特殊病种门诊专用病历。经市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的,特门申请人在下个季度第一个月5个工作日以后,携带医保手册到市医疗保险处领取特殊病种门诊专用病历,评审通过者于当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待遇。经市专家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注明未批准的原因并书面告知,同时将病历资料退回申请人; 5、特殊病种续办程序。特殊病种门诊A,B类有效期为两年,C类有效期为一年,病情未愈须继续治疗的,需要办理续办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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