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怎么正确使用医疗保险 |
释义 | 1、参加医疗保险,如何选择医疗机构?答: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第9条等的规定,参保人员在本地区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提出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意向,由所在单位汇总后,统一报送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的选择意向统筹确定定点医疗机构。除获得定点资格的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外,参保人员一般可再选择3至5家不同层次的医疗机构,其中至少包括1至2家基层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对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在1年后提出更改要求,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2、来不及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费用能否报销?答: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的规定,参保人员应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可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除急诊和急救外,参保人员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不得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不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治疗费用是不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但职工患急病确实来不及到选定的医院医治,自己到附近的医院诊治,如果持有医院开具的急诊证明,是可以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医药费用的。 3、哪些药品不能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答: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了有些药品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其中包括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以及劳动保障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4、哪些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答:有过要求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经历的人都知道,并非在整个医疗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都给予报销。那么,哪些费用属于报销范围?哪些费用不属于报销范围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4)膳食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之所以规定上述生活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不给予支付,主要是考虑到这些项目有的不是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如电视、电话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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