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区人大的职责和作用 -国家公务人员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主要有以下职责:1、根据主任会议的授权,开展对“一府两院”进行法律监督、工作监督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工作;2、做好为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服务的各项工作;3、承担常委会交办的代表培训以及为代表履行职责服务的各项工作;4、负责对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工作;5、发挥人大主导作用,积极推进依法治区工作;6、做好代表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条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一百零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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