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旅游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
释义 | 旅游合同免责条款有效性视实际情况而定。免责条款是约定的免除或限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无效的免责条款包括显失公平、损害国家或第三方利益、以欺诈等手段订立、未提醒对方当事人的格式合同条款以及造成人身伤害的条款。 法律分析 旅游合同免责条款是否有效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免除责任协议书,其内容为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免责条款无效: 1、显失公平的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恶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属无效。 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 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拓展延伸 旅游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如何保障消费者权益? 旅游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为了平衡旅游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权益,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这些条款通常规定了旅游经营者在特定情况下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消费者的权益会被剥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免责条款必须符合合同自由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在签署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并与旅游经营者协商约定合理的免责范围。如发生争议,消费者仍享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益的权利。因此,旅游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在保障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兼顾消费者的利益,确保其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结语 旅游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为了平衡旅游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权益,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在签署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并与旅游经营者协商约定合理的免责范围。如发生争议,消费者仍享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益的权利。旅游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兼顾消费者的利益,确保其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全部有效吗 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预先免除下列两类的免责条款无效:(1)免除给对方造成人身损害的责任的(2)免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害的责任的,无论这两类责任采用的是格式条款还是个别协商条款,也无论其免除的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均属无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都有效吗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也不是都有效的,保险合同如果是约定的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无效,其余情况一般是有效的。 签订保险合同时应该认真审查合同内容,免责条款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拒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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