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山东省公墓管理机制?
释义
    在火葬区,要提倡骨灰深埋、撒放等一次性处理,也可经批准有计划地建立骨灰公墓。在土葬改革区,应有计划地建立遗体公墓或骨灰公墓。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
    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
    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报民政部批准。
    建设殡葬设施办理手续:
    1、建设公墓由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2、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3、建设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4、在市区内设置公益性墓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报所在区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市民政部门审批;其他公益性墓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市民政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
    第十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3 12:0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