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江苏省律师收费规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 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定价方式分为两种:计件收费、协商收费。 1、计件收费。各类诉讼和仲裁代理、代理案件执行等法律服务实行计件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2、协商收费。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法律顾问、办理见证、代书、审查各类法律文书、解答有关法律咨询、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协商收费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制定,并报省物价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充分听取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的意见,既要有利于律师服务的成本补偿,又要考虑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第六条 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应考虑下列因素: (一)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 (二)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工作时间; (三)办理法律事务的复杂程度; (四)办理法律事务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第七条 律师服务费实行计件收费和按标的比例收费。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计件收费。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标的比例收费。 本办法第三条第(六)、(七)、(八)项律师服务费,也可根据需要计时收费。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一)鉴定费; (二)公证费; (三)异地(省外)办案所需差旅费; (四)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律师为异地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应执行该律师注册地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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