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类犯罪是以行贿的手段,诱惑医院或者医药系统的直接或间接管理人员进行违规的操作,达到从中牟利的犯罪事实。 我国对这类案件一旦查实,拒不姑息将犯罪者依法惩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