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质押合同无效的情况:1.质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不明或争议;2.质押物不特定;3.未办理质押物手续;4.质押物重复抵押;5.规避法律;6.主合同无效;7.不能作抵押的财产设立质押权;8.质押物价值不确定;9.破产企业在宣告前6个月提供担保签订质押合同。1、若质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存在争议,则抵押合同无效。 2、若质押物未指定,则抵押合同无效。 3、若未完成质押物登记手续,则质押合同无效。 4、若质押物被重复抵押,则质押合同无效。 5、若通过签订质押合同来逃避法律规定,则质押合同无效。 6、若主合同无效,则质押合同也无效。 7、若使用不可抵押的财产进行质押,则质押合同无效。 8、若质押物价值不确定,则质押合同无效。 9、破产企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宣告破产之日期间内,对原本无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并签订质押合同的,其行为及质押合同均无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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