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员工的产假薪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薪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薪资发员工,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如果员工的产假薪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薪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薪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生育津贴不等同于产假薪资。支付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支付薪资的主体是企业,二者不可以相互代替。根据相关规定,社保机构按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内应享受的薪资及福利待遇。因此,生育津贴是拨付给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的,生育津贴和产假薪资不可兼得。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薪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