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物业法对空置房的规定很明确:1、已建成但未出售或未按时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建设单位需全额支付物业服务费。2、业主入住手续办理后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应向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并按规定或约定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九十支付空置物业费。 法律分析 物业法对空置房的规定:1、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2、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业主应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的服务标准的70%至90%交纳空置物业费。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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