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的物权是无因性还是有因性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我国关于物权是否具有无因性的问题。传统大陆法系认为应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分离,但我国明确表示不承认物权的无因性。目前,我国法律中只明确了《票据法》中的无因性原则,承认了票据的无因性,但不是完全承认票据无因性。票据的无因性主要表现在在票据行为成立或票据权利发生和取得上的适用。 法律分析 一、关于我国物权是否具有无因性 我国明确表示不承认物权的无因性。所谓的“无因性”,是指某个法律行为的有效性不受导致其发生的原因的有效性影响,也就是该行为的有效性独立于其原因的有效性。传统的大陆法系(特别是德国法),深受萨维尼的物权行为理论影响,认为应当将一个交易行为中的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分离,物权行为的效力应当保持稳定,不应受到债权行为的有效性的影响。 目前来说,我国法律中明确了“无因性”原则的,只有《票据法》,并且也不是完全的承认票据无因性,票据法第十条仍然要求票据行为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只是出于票据流通性、商业惯例等因素,认可了后手权利人的追索权。 二、有因性原则是什么 有因性原则意味着第一手的债权合同或者一项使得转让人转让标的物的法律事实需要内含一项合法理由或具备有效的法律基础,它是物权变动的必备要素。物权移转的有效性取决于该项移转中一个适当、合法基础之存在和有效。如果没有正当原因,物权不会发生移转。法律基础是物权移转的原因和根据,同时也是物权移转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票据无因性的表现 票据的无因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在票据行为成立或票据权利发生上的适用。票据行为是以发生票据上权利、义务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它只要符合一定构成要件,即实体方面的票据能力和意-思表示及形式方面的票面记载与交付,便能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2、在票据权利取得上的适用。持票人除采取票据法所明确规定的不法行为或基于恶意、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不能享有票据权利者外,一般而言,可以依其他任何行为取得票据权利。 拓展延伸 有因性原则和无因性原则是两个在司法审判中经常被提及的原则。有因性原则指的是在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行为与犯罪有直接关联。而无因性原则则是指在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即使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行为与犯罪有直接关联,只要该行为与犯罪有关联,就可以被认定为犯罪。 然而,在实际司法审判中,有因性原则和无因性原则的应用并不是那么简单。有些案件可能存在某些证据,但这些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该行为与犯罪有直接关联,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有因性原则来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不合理的。而有些案件可能存在某些证据,但这些证据足以证明该行为与犯罪有直接关联,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无因性原则来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合理的。 因此,在司法审判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合理运用有因性原则和无因性原则,以保证公正、合理的审判结果。 结语 本文介绍了我国关于物权是否具有无因性的问题以及有因性原则。指出传统大陆法系认为应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分离,而我国目前只承认《票据法》中的无因性原则,但也认可票据的无因性。同时,文章介绍了票据的无因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在票据行为成立或票据权利发生上的适用和在票据权利取得上的适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八条\t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人,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四条\t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十八条\t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 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动产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法律对不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认定权利人是否为善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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