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死刑应当以开枪或者注射的方式执行。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官临场监督,检察人员应当予以协助,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提供有关情况。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拍照、录像,检查罪犯是否确已死亡,并填写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笔录。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六百四十七条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在被执行死刑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官临场监督。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承担。人民检察院派驻看守所、监狱的检察人员应当予以协助,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提供有关情况。执行死刑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拍照、录像。执行死刑后,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应当检查罪犯是否确已死亡,并填写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笔录,签名后入卷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