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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哪些不良行为?
释义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2、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3、阻碍投保人履行法律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4、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5、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6、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7、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8、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9、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10、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11、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12、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1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风险提示: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务活动中哪些行为是违法行为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2、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3、阻碍投保人履行法律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4、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5、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6、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7、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8、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9、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10、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11、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12、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1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风险提示: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外资保险公司可以经营哪些保险业务
    外资保险公司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业务范围,可以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经营下列种类的保险业务:(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二)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外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可以在核定的范围内经营大型商业风险保险业务、统括保单保险业务。风险提示:外资保险公司只能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保险业务活动。同一外资保险公司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外资保险公司可以依法经营法律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一)分出保险;(二)分入保险。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保险公司的业务有以下的范围:(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公司可以做哪些业务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保险公司的业务有以下的范围:(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风险提示:一般来说保险人不能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同时也经营财产保险业务。除非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得到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那么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直接保险公司开展再保险分入业务的应该满足哪些条件
    直接保险公司开展再保险分入业务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由总公司统一办理,除银保监会另有规定外,分支机构不得办理再保险分入业务;(二)设立独立的再保险部门,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上一年分保费收入超过1亿元的,应配置不少于3名独立于直接保险业务的专职人员,上一年分保费收入超过3亿元的,前述专职人员不得少于5名;(三)建立完整的分入业务管理制度和独立的分入业务信息系统模块,并与财务系统自动对接,实现分入业务与直保业务的独立管理;(四)制定合理、详细的年度分入业务发展计划。风险提示:保险人应当制定再保险战略,明确再保险在公司风险和资本管理战略中的作用。再保险战略应包括再保险安排的目的、自留政策、分保政策、风险管控机制等内容。再保险战略的制定、实施、评估和调整由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业委员会应对再保险战略的制定和调整进行审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该内容由 范学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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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2: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