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什么 |
释义 |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对生产经营单位已投保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应当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增强事故预防功能。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特点如下: 不同于其他安全生产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保障范围、保险理赔、保险意义、保险责任等方面都有着自身特点。 1、保障责任 (1)雇员及第三方人员的死亡、伤残的经济赔偿责任; (2)医疗费用; (3)因采取紧急抢险措施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救援费用及疏散费用; (4)因生产安全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需支付的相关法律费用。其中,抢险救援、人员疏散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救援人员劳务费用;救援物资、器材、设备的租赁、使用费用;单价低于200元人民币的救援工具购置费用;十天以内的人员疏散费用。 2、责任范围 一般商业险种都将“投保企业的重大过失责任”和“违反安全法规的行为”列为保险除外责任,安全责任保险则将其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3、赔偿原则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理赔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论事故的受害人对事故发生是否负有责任,都应获得赔偿。 4、保险意义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将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立保险机构参与的事故预防机制;完善事故处理的经济保障机制(替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总的来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不仅可承保因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伤亡或者下落不明,还可对应附加医疗费用、第三者责任及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费用,是一个保障范围广针对高危行业险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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