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工程机械租赁,工程机械配件、环保设备制造、安装,土石方工程、市政工程、矿山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工程机械租赁及信息服务;土石方工程、绿化工程、钢结构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安全防范工程承包;机械设备研发推广销售,环保、能源的研究开发、售电、配电、电力投资、电力工程建设、水电气工程承包、工程预算、劳务输出;大型场地租赁、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市政园林建设、装饰装修、建筑劳务总承包;销售:建筑材料。农业观光、养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工程机械的租赁,融资租赁业务,经营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工程机械及配件的销售,保险兼业代理(按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下列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外贸业、饮食业、服务业、旅游业、手工业、修理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商企业),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国营工商企业; (二)合作社营和其他集体所有制的工商企业; (三)联营、合营的工商企业; (四)铁道、民航、邮电通信部门及其他公用事业单位所属的工商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办理登记的其他工商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