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代位权,代位权的定义是怎样的 |
释义 |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未行使对第三人的权益时,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债务存在、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且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债权人到期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等条件。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定的条件下都有权行使代位权,但如果其中一个债权人已经行使完毕,其他债权人就 法律分析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未行使对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的权益时,债权人因受到损害而请求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为代位诉权或间接诉权。 二、行使代位权要满足什么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定的条件下都有权行使代位权,但是如果其中一个债权人已经就某项债权行使了代位权,并且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被行使完毕,则其他债权人就不能就该项权利再对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看完上述内容后,相信大家已经清楚代位权是什么意思了吧。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时候,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可以。 结语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未行使对其对第三人的权益而受到损害,请求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债务存在、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且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债权人到期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等条件。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但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定的条件下都有权行使代位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29)\t第二十一条\t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29)\t第十六条\t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29)\t第二十条\t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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