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越权代理通常不属于滥用代理权,而是属于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滥用代理权的特点: (1)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 (2)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知道代理的事项违法的行为;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 (4)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