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权请求权独立于物权吗 |
释义 | 本文讨论了物权请求权与物权的关系以及物权诉讼的时效问题。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一种权能,包括返还原物、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排除妨害等权利。与物权紧密相连,但并非同一事物。物权诉讼不适用诉讼时效,但物上请求权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则适用诉讼时效。 法律分析 一、物权请求权是否独立于物权? 这两个概念并非同一事物,但它们紧密相连,如同房屋与基础。若有一方受到损害,另一方也会受到牵连。请求权的存在需要有基础,物权请求权的基础就是物权,物权不存在了,那么物权请求权也就不存在了。如一物在他人手上,所有权人可以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而此物如果灭失了,那么针对此物的原物返还请求权也就灭失了,此时只能请求损害赔偿,此时行使的已是债权请求权。 二、优先购买权属于物权吗 优先购买权是物权性权利还是债权性权利,依赖于优先购买权基础的法律关系的性质。 (一)如相应的财产关系性质为债权性的,比如租赁权,则该优先购买权为债权性的优先购买权; (二)如相应的财产关系性质为物权性的,比如不动产共有权,则优先购买权为物权属性的优先购买权。股权优先购买权和合伙份额优先购买权,由于紧密的人合性,为物权性优先购买权。 三、物权诉讼是否有诉讼时效 一般来说,物权请求权,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这是因为,物权是一种对世权,有要求他人不得加以侵害的权利。如有权请求侵害人返还原物、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这是物权本身所具有的权能。 但是,物上请求权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则属于已经转化了的物权,因具有债权的属性,所以,适用诉讼时效。 结语 物权请求权与物权紧密相连,但并非同一事物。物权请求权需要有基础,即物权,物权不存在了,物权请求权也就消失了。而优先购买权属于物权或债权性权利,具体取决于财产关系性质。物权诉讼一般不适用诉讼时效,但物上请求权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则适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八条\t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人,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四条\t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十八条\t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 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动产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法律对不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认定权利人是否为善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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