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装电网时触电身亡,是否应承担责任? |
释义 | 私自安装电网造成他人死亡需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公民不得私自安装电网,违者将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也明确规定了电网的合法运行和使用。因此,私自安装电网导致他人触电死亡的行为将受到法律追究。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民是不能私自安装电网的,因此在家中拉电网,造成小偷触电死亡的,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二十一条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三十条用户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二)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三)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 (四)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五)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 (六)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见义勇为打伤小偷构成故意伤害罪吗 在实践中,见义勇为是好事,值得提倡和保护的,但是见义勇为,也是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因见义勇为而对见义勇为者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 按照《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以上损害的结果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见义勇为打伤小偷,致其轻伤以上的,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 当然了,并非说见义勇为打伤小偷,就必然构成犯罪的。 《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所以,见义勇为者要是为了抓捕小偷,遭到小偷反抗,不得已打伤小偷的,只要不超过必要的限度的,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同时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再者,见义勇为者打伤小偷,即使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只要小偷伤情不重的,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也会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因为《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可以免于起诉或免除刑罚。 总而言之,当您在见义勇为抓小偷时,最好不要擅自对其动用私刑,打伤小偷,抓了就交给警方处理,那样不但没有收尾,还有机会获得表彰呢! 结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民不得私自安装电网。因此,家中私拉电网导致小偷触电死亡的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将受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也明确规定了电网的统一调度和合法使用的要求。见义勇为打伤小偷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根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行为可以免除刑事责任。因此,在见义勇为时,最好遵循法律程序,将小偷交由警方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并有机会获得表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四节 使用 第四十三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公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遇有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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