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当事人因为欠条产生纠纷的,可以在本地起诉,但是只有是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或者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才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