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质权的物上代位权? |
释义 | 对于质权的物上代位权的理解如下:质权人在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可能危害其权利时,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担保。在出质人不提供时,质权人有权以该质物提前清偿。 保险人如何才能取得取得物上代位权后 保险人的物上代位权是通过委付取得。委付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①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 ②委付应是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请求。 ③委付不得附有条件。 ④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物上代位权和代位求偿权的区别 物上代位权和代位求偿权的区别是:物上代位权属于保全,代位求偿权属于债权的法定转让;物上代位权行使的是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是属于债权人自己的权利;物上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归于被代位的债务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效力直接归于债权人;法律其他规定。 如何理解代位权的合同行使 合同代位权行使的内容如下: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 .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方式有诉讼方式和径行方式两种。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范围为限。 物上代位权的取得一般是通过委付实现的,委付成立需具备哪些条件 物上代位权的取得是通过委付,委付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 ()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 ()委付不得附有条件。 ()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代位权如何行使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为了保护债权的实现,《民法典》规定了代位权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债权的相对性,从而使债权及于第三人。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时,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代位权行使的方式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决,向人民法院提出自己的代位请求。()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该内容由 王磊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