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对于污染损害的免责事由,我国环境法律已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情形:(1)不可抗力。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2)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因此,因受害人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害的免责条款不仅适用于水污染还适用于其他类型的环境污染。(3)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十七条 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