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证去名字费用怎么算呢 |
释义 | 法律分析:1、交易手续费:存量非住房按成交价的0.5%,由受让人缴纳;新建非住房由转让双方各按成交价的0.08%缴纳。新建住房按每平方米3元,由转让方缴纳;存量住房按每平方米5元,由转让双方各缴纳50%;房屋交换按差额部分的0.5%,由支付差额一方缴纳;继承、遗赠、公有住房出售不交手续费。 2、登记费:土地300元/件;住房80元/套;车位80元/个,由权利人缴纳。经济适用住房、配套商品房、公有住房出售减半收取登记费。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不收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本由权利人缴纳。 3、图纸费:由房地产交易中心代收。 4、契税、印花税:由相关部门征收或代收。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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