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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哪些权利?
释义
    根据《价格法》第十一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时享有以下权利:一是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二是自主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三是经营者有权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四是经营者有权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五是经营者有权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这些权利是经营者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独立市场主体所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
    法律分析
    根据《价格法》第十一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时享有以下权利:一是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二是自主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市场调节价是由经营者自主制定,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价格,经营者有权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在市场竞争中合理制定价格,获取合法利润。这是经营者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独立市场主体所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
    二是经营者有权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政府指导价是双重定价主体价格,集价格的稳定性和灵活性于一身,既能适应价格稳定的要求,又能满足市场变动的要求。在政府规定的限度内,经营者有权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制定具体价格,从而保证价格的正常运行。
    三是经营者有权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这一方面是赋予经营者的一项权利,另一方面也是为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正确、科学制定创造条件。新产品一般指全国范围内没有生产过的产品,或在原理、用途、性能、结构、材质等某一方面或几方面具有新改进的产品。试销价格是工业品试制阶段的销售价格。由于新产品一般尚未定型,质量和效用也不稳定,试制成本可变性大,且没有同类产品可供比较,因此,合理制定新产品的试销价格,对调动企业生产新产品的积极性以及新产品的推广使用,对政府将来制定正式价格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新产品试销价格的作价原则,既要考虑生产部门试制成本的实际情况,以利于发展生产,又要考虑消费者和使用单位的承受能力,以便推广使用。新产品在试制阶段成本一般较高,定价时既要考虑成本高的因素,也要考虑成本呈下降趋势的因素,并且要充分估计到试销产品发展过程中数量、质量等方面变化的特点。通过试销要测试消费者对新产品的质量、效用等方面的评价和需求量的大小,以研究改进质量和确定产量。试销价格经过一段时间后,可转为正式价格,按定价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格机制中,考虑生产批量小、成本高等因素,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系列中的新产品试销价格的制定权属于经营者,由经营者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参照同类产品的比价,结合国家的技术政策及合理利用资源的政策制定。所谓特定产品是指不允许在市场竞争中形成价格的产品,如武器等军工产品。
    四是经营者有权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当经营者的合法价格权益受到来自外部任何方面的侵犯时,经营者有权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检举、控告其侵权行为。
    结语
    根据《价格法》第十一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时享有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自主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的权利。市场调节价是由经营者自主制定,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价格,经营者有权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在市场竞争中合理制定价格,获取合法利润。政府指导价是双重定价主体价格,既能适应价格稳定的要求,又能满足市场变动的要求。在政府规定的限度内,经营者有权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制定具体价格,从而保证价格的正常运行。经营者有权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这一方面是赋予经营者的一项权利,另一方面也是为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正确、科学制定创造条件。新产品试销价格的制定原则既要考虑生产部门试制成本的实际情况,以利于发展生产,又要考虑消费者和使用单位的承受能力,以便推广使用。通过试销要测试消费者对新产品的质量、效用等方面的评价和需求量的大小,以研究改进质量和确定产量。试销价格经过一段时间后,可转为正式价格,按定价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经营者有权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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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2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