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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奖销售活动中有哪些禁止性的规定?
释义
    本文介绍了有奖销售作为一种推销商品的方式本身是无可非议的,但如果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的盲目投机心理,实施欺骗性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有奖销售和奖品金额过高的抽奖式有奖销售等行为,就会制造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的利益,这是法律所禁止的。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
    法律分析
    作为一种推销商品的方式,有奖销售本身是无可非议的。然而,如果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的盲目投机心理,实施欺骗性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有奖销售和奖品金额过高的抽奖式有奖销售等行为,就会制造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的利益,这是法律所禁止的。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经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即欺骗性有奖销售的行为。
    根据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包括:
    1、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项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品种、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2、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3、故意将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资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4、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一些有奖销售的经营者不是通过提高质量、降低成本、改善服务等方式参与竞争,而是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以高于商品本身价值的价格将质量较次的商品推销出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有关问题的答复中规定,所谓的质次价高的商品,是指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属于不合格商品,或者质量与价格明显不符的合格商品,即商品虽然合格,但其价格明显高于同类商品的通常市场价格,而同类商品的中等市场价格是指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中等价格。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
    5000元是对抽奖式的有奖销售金额的限定,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经营者在设奖额上相互攀比,干扰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同时也助长了一些消费者的投机心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上述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拓展延伸
    禁止有奖销售的几种方式,是指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以抽奖、竞赛、概率等形式,让购买者有机会获得奖励的行为。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加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但同时也可能涉嫌违法。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有奖销售行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公平、公正、公开。抽奖、竞赛、概率等形式应当具有明确规则,保证公平、公正、公开。
    2. 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不得通过设置陷阱、诱导、恐吓等手段,使购买者不得不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3. 奖品价值应当合理。不得设置过于高昂的奖品,以免给消费者造成不必要的经济压力。
    4. 宣传内容应当真实。不得虚假宣传奖品的相关信息,以免误导消费者。
    5. 消费者权益保护。应当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消费者利益。
    如果违反上述原则,有奖销售行为将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面临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对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应当给予充分保障。如果发现有奖销售行为存在违法问题,消费者可以依法维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有奖销售作为一种推销商品的方式,本身是无可非议的。但是,如果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的盲目投机心理,实施欺骗性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有奖销售和奖品金额过高的抽奖式有奖销售等行为,就会制造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的利益,这是法律所禁止的。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即欺骗性有奖销售的行为;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如果违反上述第十三条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应当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文件、资料。经营者逾期未补交文件、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三十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
    经营者未依照前两款规定进行申报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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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1:2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