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多户住宅的确权登记方法 |
释义 | 农民一户多宅的确权问题:基于转让或赠予的合法一户多宅应允许确权,非法占有的一户多宅应全部没收,但可根据情况考虑补助;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原则确权到“户”;符合条件未分户但经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补办手续确权;未分开居住且未超过标准面积的,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 法律分析 1、如果农民的一户多宅是基于转让、赠予的,即使是一户多宅也是要允许土地确权的。这是农民的合法权益; 2、如果是农民非法占用村集体土地,擅自随意建造房屋,而形成一户多宅,对于非法占有的,要全部没收。具体没收过程中有没有补助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3、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 4、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5、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拓展延伸 多户住宅的产权保护措施 多户住宅的产权保护措施是为了确保住户在多户住宅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首先,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多户住宅的产权归属和权益保护机制。其次,加强物业管理,确保物业公司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维护住户的共同利益。此外,加强住户之间的沟通和协商,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共同维护住宅的安宁和秩序。同时,加强对开发商和中介机构的监管,防止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最后,加强法律援助和维权机构建设,为住户提供法律咨询和维权支持,确保他们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产权。通过这些产权保护措施的综合应用,可以有效保障多户住宅住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 结语 多户住宅的产权保护措施是为了确保住户在多户住宅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物业管理,加强住户之间的沟通和协商,监管开发商和中介机构,加强法律援助和维权机构建设等都是保障多户住宅住户权益的有效手段。通过综合应用这些措施,可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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