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侵权责任编》与时俱进,结合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总结司法实践,对原《侵权责任法》作出补充和完善。 2、原《侵权责任法》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以及“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合并为《侵权责任编》第二章“损害赔偿”。 3、原人格权相关法条单独成《民法典》第四编。 4、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规定并入《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的第八章“民事责任”。 5、新增“自甘风险”“自助行为”“委托监护责任””好意同乘“等规定。 6、部分条款新增相应的责任承担主体,例如“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的侵权责任”中增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作为责任主体。 7、对“高空抛物“等热点问题的责任厘清更加细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