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相继运输概念及与多式联运有没有区别 |
释义 | 相继运输是一种多个承运人共同完成货物运输的方式,托运人只需与第一承运人签订合同,享受全程运输服务。与多式联运相比,相继运输是同一运输方式的联运,承运人为实际承运人,损失责任由合同承运人和损失发生区段承运人共同负责。 法律分析 有区别。所谓相继运输,就是多个承运人以同一种运输方式共同完成货物运输的一种运输方式。 在相继运输中,托运人只与数个承运人当中的某一个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在实践当中,主要是与第一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相继运输中,一方面,同一运输方式的运输路线分为不同的运输区段,而完成这一运输过程必须经过若干运输区段,由不同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完成;另一方面,运输关系要求特定的货物运输从起点到终点具有连续性、不能中断、不可分割的特性。其主要特征就是“一票到底”,托运人只要与第一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就可以享受全程所有区段的运输。其与多式联运的显著区别在于: 1、相继运输是以同一运送方式的联运,而多式运输为不同运送方式的联运; 2、相继运输的承运人均为实际承运人,而多式联运的运营人可以是实际承运人,也可以是缔约承运人; 3、相继运输对于发生之损失,订立合同之承运人与损失发生区段承运人共同负责,而多式联运中运营人承担损失后,可再要求损失的实际承运人负责任。 拓展延伸 相继运输概念与多式联运的异同点分析 相继运输概念与多式联运在运输领域中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作用。相继运输概念是指通过不同的运输方式依次连接起来,实现货物从起点到终点的运输。而多式联运则是指在一个运输过程中,将不同的运输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提高运输效率和降低成本。 在异同点方面,相继运输概念注重的是运输方式的有序衔接,每一段运输都是独立的,各个环节相对独立。而多式联运则强调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无缝衔接,通过协调不同运输环节,实现高效的运输链条。 此外,相继运输概念更适用于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中转环节,适用于运输距离较短的情况。而多式联运则更适用于长距离运输,可以充分利用不同运输方式的优势,提高运输效率和灵活性。 综上所述,相继运输概念和多式联运在运输方式的选择、运输环节的衔接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异同点。了解和分析这些异同点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提高运输效益。 结语 相继运输与多式联运有明显区别。相继运输是指多个承运人以同一种运输方式共同完成货物运输,托运人只需与第一承运人签订合同,即可享受全程所有区段的运输服务。相比之下,多式联运涉及不同运输方式的联运,运营人可以是实际承运人或缔约承运人。在相继运输中,损失发生后,承运人与损失发生区段的承运人共同承担责任;而在多式联运中,运营人承担损失后,可要求实际承运人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第四节实际承运人履行航空运输的特别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实际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代理范围内的作为和不作为,关系到实际承运人履行的运输的,应当视为缔约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 缔约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缔约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代理范围内的作为和不作为,关系到实际承运人履行的运输的,应当视为实际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但是,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责任不因此种作为或者不作为而超过法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任何有关缔约承运人承担本章未规定的义务或者放弃本章赋予的权利的特别协议,或者任何有关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所作的在目的地点交付时利益的特别声明,除经实际承运人同意外,均不得影响实际承运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第二节运输凭证第一百二十二条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影响托运人同收货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也不影响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获得权利的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任何与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不同的合同条款,应当在航空货运单上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第二节运输凭证第一百二十三条托运人应当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文件,以便在货物交付收货人前完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手续;因没有此种资料、文件,或者此种资料、文件不充足或者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失,除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外,托运人应当对承运人承担责任。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承运人没有对前款规定的资料或者文件进行检查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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