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①驻全国一般地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军人为正连职; ②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干部的家属、在特殊岗位工作干部的家属,不设随军条件; ③将驻京城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由正营职或服役满15年的副营职统一调整为副营职; ④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士官的家属随军条件,军人为四级军士长以上士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一条国家对军人的婚姻给予特别保护,禁止任何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军官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士,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办理随军落户;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父母可以按照规定办理随子女落户。夫妻双方均为军人的,其子女可以选择父母中的一方随军落户。军人服现役所在地发生变动的,已随军的家属可以随迁落户,或者选择将户口迁至军人、军人配偶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军人父母、军人配偶父母户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军队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高效地为军人。 《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意见》 (一)将驻全国一般地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由副营职或服役满2019年统一调整为正连职; (二)取消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 (三)取消在特殊岗位工作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 (四)将驻京城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由正营职或服役满2019年的副营职统一调整为副营职; (五)将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士官的家属随军条件由三级军士长以上士官调整为四级军士长以上士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