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对非小额多缴税款退税及应退利息,应由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并送国库办理退库,税款及应退利息退还的具体程序如下:1.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退税申请表》并附多缴税款的入库凭证(缴款书)一式三份,填写后报主管税务机关。2.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及多缴税款的入库凭证(缴款书)进行审查核实后,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批。3.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批后,将《退税申请表》一份退还给纳税人;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作为退税凭证的附件;一份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主管科室留存。4.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退税申请表》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纳税人持《税收收入退还书》到当地国库办理退库手续。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由国库直接退付申请人银行账户。如以现金缴税需退付现金时,由征收机关在《税收收入退还书》上加盖“退付现金”戳记,纳税人再持身份证和原缴款书复印件到指定国库办理退付手续,并指定国库将款项划至原经收银行,纳税人从原经收银行领取退付的现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