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品失落与记忆遗忘的区别 |
释义 | 遗失物与遗忘物的区别,遗失物是偶然失落的,遗忘物是意识地放置后忘记拿走的。我国刑法规定侵占遗忘物,未规定侵占遗失物。拾得遗失物应归还失主,不归还属于侵权行为。将遗失物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属于侵占罪。拾得遗失物不能善意取得,善意取得须符合三个要件。民法典中规定共有制度适用于所有权共有以及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准共有。 法律分析 一、遗失物和遗忘物区别 (一)遗忘物是遗忘人意识地将自己持有的财物放在某处,因为一时疏忽而忘记拿走而暂时失去控制的财物。 (二)遗失物则是偶然将某物失落在某处,以至脱离自己的控制。通俗的说遗失物的主人很难知道物品遗失在什么地方,难以找回而遗忘物的物主一经回忆较容易找回。 (三)我国刑法只规定侵占遗忘物,而未规定侵占遗失物,也就是说侵占罪只能是侵占遗忘物而与拾到遗失物拒不归还的只能追究其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和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拾得他人遗失物的,应当归还失主,拾得者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应由失主偿还。对于拒不返还他人遗失物的行为,应当按照不当得利行为,追究其侵权的民事责任。而对于拒不交出他人遗忘物的,则应当以侵占罪论处。 二、将遗失物占为己有算侵占吗 将遗失物占为己有如果数额较大的算侵占。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常常把将他人的遗忘物(包括遗失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有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归为侵占罪。 三、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捡到遗失物不可以善意取得,善意取得须符合以下三个要件: (一)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无偿方式取得财产的,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三)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民法典中的共有制度是专为所有权的共有而规定的,但实际生活中,并非只有所有权才能共有,其他财产权,如他物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均可共有。比如二人以上共同享有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此种情况就是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用益物权。如甲、乙、丙三人分别借款给债务人丁,三人同时就丁所有的房屋设定一个抵押权,份额为均等,并办理一个抵押权登记时,就发生抵押权的准共有。此种情况就是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担保物权。本条对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准共有做出了规定。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在性质上与对所有权的共有没有差别,为了条文的简约以及对实践中这种情况的处理,本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结语 根据我国刑法和民法典的规定,拾得他人遗失物的应归还失主,否则将面临侵权的民事责任。对于拒不返还他人遗失物的行为,应按照不当得利行为追究其侵权的民事责任。而将遗失物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则可被视为侵占罪。此外,捡到遗失物不可善意取得,只有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如主观上是善意的、以合理价格有偿受让,并符合法律登记规定,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财产权方面,除了所有权的共有外,其他财产权如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也可以存在准共有情况。这些规定为处理实际生活中的相关问题提供了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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