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