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摄影作品侵权赔偿问题 |
释义 | 侵权赔偿应全面弥补权利人损失,确定赔偿数额可考虑实际损失、违法所得和法定赔偿。实际损失需包括许可使用费、预期利润损失、作品价值下降和诉讼费用等。仅按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可能不公平,违法所得作为依据更具惩戒作用。摄影作品侵权涉及多方,委托专业律师打击侵权行为可更好维护权益。 法律分析 首先应当确定的是,侵权赔偿数额应当能够全面而充分地弥补权利人因被侵权而受到的损失。 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主要方法有三种:一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二是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三是法定赔偿。应当注意的是,适用这三种计算方法时,应将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列入赔偿范围,并与其他损失一并列入赔偿数额。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可以基本查清的情况下,应当对赔偿数额予以确定,尽量不直接适用法定赔偿方法。 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损失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许可使用费、稿酬、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等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二是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等调查取证费、审计费、交通食宿费、诉讼材料印制费及其他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或诉讼支付的合理开支。 但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虽表面上适合了民法上的“填平原则”,但经常发生的问题是即使两方面的损失均满打满算,赔偿额仍低得显失公平,难以真正弥补权利人的损失及诉讼付出。同时,使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付赔偿与正常使用应支出的费用相差不大,也不足以起到惩戒侵权人的作用。因此,更多的权利人在提起侵权诉讼时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以此确定侵权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侵权责任,似无大碍,但以此确定侵权广告主的赔偿数额,在司法实践中却难以操作。 从上文的讲解中可以知道摄影作品的侵权者成分复杂,既有个体经营者、小企业,也有著名媒体、知名企业;平面媒体中侵权现象更为比比皆是。著作权人向要追究侵权者的侵权责任,非常困难。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作品权益,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可以委托专业著作权律师针对性的打击侵权行为。 结语 侵权赔偿应全面充分弥补权利人损失。确定赔偿数额可考虑实际损失、违法所得和法定赔偿。应包括权利人制止侵权支出在内。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时,需考虑许可使用费、预期利润损失、作品价值下降等经济损失,以及诉讼支出费用。然而,实际损失方法可能难以公平补偿权利人,并未有效惩戒侵权者。摄影作品侵权复杂,著作权人可委托专业律师打击侵权行为,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章 电影创作、摄制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公安、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等部门,为法人、其他组织依照本法从事电影摄制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在摄制过程中采取必要的保护、防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章 电影发行、放映 第二十四条 企业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发行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资金条件的,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发行活动。 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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