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只享受利润分配,对企业承担投资任务,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不得以劳务或信用出资。有限合伙人的责任:有限合伙人不负责执行合伙事务,不代表组织对外,只按照合伙协议的比例分享利润,并且仅对其所出资额限度内的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与普通合伙人不同,他们不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他们的主要投资任务是为企业承担责任,不得以劳务或信用出资。《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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