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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释义
    建设占用土地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需国务院批准。城市和村庄内转用农用地需按规划分批次审批。已批准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可由市、县政府批准。城市和村庄外转用农用地需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
    法律分析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拓展延伸
    土地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及其适用范围
    土地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内容是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具体规定。根据该条款,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用于建设、经营、租赁等多种用途。该条款还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期限、转让、终止等相关事项。适用范围包括各类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管理,涉及国有土地、农村集体土地等不同类型的土地使用权。该条款的实施有助于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发展。
    结语
    建设占用土地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需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由原批准机关或授权机关按年度计划分批次批准。已批准范围内具体项目用地可由市、县政府批准。规划外转用需国务院或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土地法第44条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期限、转让等事项,适用于不同类型土地使用权。该条款的实施有助于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经济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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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9:5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