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协议上的赠与能撤销吗 |
释义 | (一)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四)因此,男女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也属于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的一致协议,反悔一方没有证据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依法不应予以变更撤销。 一、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有什么性质 (一)在通常情况下,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被看作是赠与合同,而相关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赠与合同一经受赠人表示接受便宣告成立。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没有要求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的合同。 (二)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的生效,赠与合同的生效需要满足其生效要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也就是说赠与合同生效从交付赠与物或者办理相关手续时生效。 (三)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的撤销权。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 二、赠与的法律特征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赠与是无偿的,赠与人依约将赠与物的所有权无偿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而不必支付相应对价。 (二)赠与是单务的,赠与人只承担将赠与物无偿地交付给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只享有接受赠与物的权利,而不必向赠与方偿付相应代价,即使受赠人依约负有一定义务,该义务与赠与物之间也不存在对价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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