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答: 一、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年、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他辆使用10年;三、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法修复的;四、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五、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六、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七、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法律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 第二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