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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车辆管理所收到机动车所有人补领换领机动车号牌的申请后自受理之日起多少日内
释义
    一般受理15日内补发号牌。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补发、换发号牌。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
    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损毁的登记证书、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登记证书、行驶证。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原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号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申请人可以申领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补领、换领机动车号牌的,原机动车号牌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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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1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