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针对以被告住所地确定 管辖 中的一些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以下情况确定管辖的原则: 1.双方都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当事人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的,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满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 离婚诉讼 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 起诉离婚 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都被 劳动教养 或者被监禁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一年以上的,由被告劳动教养地或者被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 监护人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 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 。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