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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案件被告管辖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释义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民事诉讼管辖不服怎么办?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并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主张或者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本案的被告;
    2、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被告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
    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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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06:05